前不久,在上海某外企工作的白领小慧网购化妆品。为此,她先选中离自己最近的杭州卖家成交。但让小慧意想不到的是,卖家的发货信息显示的地址是山东聊城。才使得物流耽误了时间。小慧觉得自己被网店卖家忽悠了。
今年6月份,“宝贝贝”在网上选购某品牌化妆品时,这个网店卖家反复强调“请买家不要重复咨询是否为正品的问题”、“不相信是正品的顾客,请不要来我店”、“本店不靠做假维持生活,砍价的买家请选别家,想便宜的可以去买假货”。她高兴地从这家店里订购了一款自己一直使用的面膜产品。没想到,她使用网购面膜才一周就满脸长红疹,至今未能痊愈。
张先生体型较胖,平时在商场购买衣物多有不便。自从有了网络购物平台,他的衣服几乎都是在网络上购买的。然而几个月前,一个网络卖家给他发来的一个网址却让他白白损失了1900多元。
如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习惯了网购,但当他们浏览多家网上店铺,期待货比三家后找到物美价廉的商品时,往往一个不留神就会掉进不良网络卖家设置的种种陷阱中。在一些网络论坛上,不少网友都列举了自己的网购受骗经历。
7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行政规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新规定首次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并宣告了我国正式进入网店“实名制”时代。
《办法》中的以下亮点规定,值得关注:
首先,《办法》要求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必须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同时,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其次,《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办法》明确将网络交易平台认定为对网络交易负有管理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这意味着,今后我国网络交易的监管重点将锁定为网络交易平台。比如,《办法》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等等。
《办法》还明确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